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区教育工会《关于建立学校教代会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及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学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教代会条例为行动准则。
第五条:学校教代会积极支持我校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处理好维护整体利益和教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
第六条:学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学校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年度(或学年)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工作和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讨论审议,必要时可形成相应决议。
二、审议决定学校的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创收分配办法和福利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制度和规定等。
三、督促学校行政落实学校和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形成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及时解决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四、根据学校安排,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评议,按规定参与学校领导班子换届的考核与推荐干部工作。
第八条:学校行政领导,要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教代会可采取其它正当方式向学校领导咨询问题。
第九条: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权,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学校教代会的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依照法律享有公民权的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学校教代会的代表数为本单位总人数的30%。
代表产生程序:
1、 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2、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各办公室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再由学校工会、党支部确定。
第十二条:代表的构成,要有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70%,女教师代表应占20%以上。
第十三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教代会同步,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带头落实学校各项规定。有群众基础和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1、教代会代表有权提出议案或方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
2、有权对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对行政班子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议案情况提出质询。
4、因行使正当权力,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报告。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在校风校纪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学校有关中层领导(非教职工代表)、其它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特邀列席或列席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有党、政、工负责人参加,主席团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2次教代会会议,如提前或延期召开,需经1/3以上代表通过。教代会应有正式代表或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议议题由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两周通知学校教职工,提前一周将主要议题及相关文件,发给各代表组,以便征求群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工作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相关决议及相关资料由校工会委员会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代会不设专门工作小组,其任务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