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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01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费美娟

 

武进区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休假管理,保障教职工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是指教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休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二章 病 假
 
第三条 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 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   
第六条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在每年七月,组织长病假人员进行体检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所有长期病休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复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终止其病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
第八条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 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 事 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
第十五条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由校长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4天以内,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4天(含4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每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7天以上(不含7天)的,必须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八条 连续事假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待遇与病假一样。
第十九条 一年度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应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产 假
 
第二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十二条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晚育假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怀孕三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90天。
第二十四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生育后,男方可休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育二胎享受正常产假,但不再享受晚育假。
 
第五章 婚 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再婚的,初婚一方属晚婚者,执行晚婚假。婚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 丧 假
 
第三十条 职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请销假档案(包括书面申请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等),以备查。
第三十七条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园长)请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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